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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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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民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11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临潭民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3021MADTQU8B16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城关镇南大街56-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永平  

我局于2025112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0日,临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巢头花调阅《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时,发现临潭民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该系统进行年度申报登记计划,随将该问题线索反馈至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联合临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一、企业基本情况,临潭民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十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MADTQU8B1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永平,成立日期2024年8月5日,住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城关镇南大街56-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6日。辐射安全许可证:甘环辐证P3243,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涉源部门放射科,有效期至2030年8月5日,发证日期2025年8月6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L4248929X62302117A1002,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有效期限2025年7月31日至2030年7月30日。发证日期2025年7月31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企业,该企业正常运营,现有职工13人,该医院于2025年8月17日开业,检查发现医疗废物暂存间堆放医疗废物共3KG,其中3个大袋共计2.5KG,装有医疗废物分别类型为感染性废物:纱布,残留的药物,口罩,软胶手套,医用输液皮带,注射器,注射液。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药物性废物;1个小袋共计0.5KG,装有废弃的一般性药品(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该医院自营业至今未及时转运医疗废物;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未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该医院现场负责人张九林陈述:“2025年8月29日临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敏宇龙、执法人员薛张恒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医疗废物暂存间未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和未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以上事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现场检查示意图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2025年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7.2025年11月2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

          8.2025年11月28日调查报告1份;

          9.2025年11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

          10.2025年12月4日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28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态环境局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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