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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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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10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0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夏河县城市环境卫生保护队(夏河县垃圾填埋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126230274393****67

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柔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夏河县城市环境卫生保护队(夏河县垃圾填埋场)进行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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