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6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合作市祥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3001325374748C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仕举
2024年8月5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检测报告随机抽查检查发现:部分报告中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不一致,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8月14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 2024 〕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元整(¥160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 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