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玛曲县昌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XXXX025MA73PYGN16
地 址: 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城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祁发顺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机动车川UA7685红岩牌CQ5256GJBHTVG444H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检测中,第一次检测时,由于检测不合格,在第二次检测时将发动机额定功率287KW改为257KW,两次检测均采用自由加速法,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擅自放宽排放机动车检测标准,未严格标准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重型柴油车,并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4年8月3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5.2024年8月30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6.2024年9月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7.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9.在用车监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施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经《甘肃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大写: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