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7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3001099290XXXX
地址: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扎油沟(车管所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X龙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数据造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7月22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 2024 〕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元整 (¥16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