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 2024 〕8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002264204033
地址: 合作市扎油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荣昌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 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现场勘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听)告〔2024 〕 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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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大写) : 贰万元整 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