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临潭县鑫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3021MA74KXK505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洮滨乡新堡村尹家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卓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临潭县鑫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现场检查有不足100立方米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