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卓尼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5-07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4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卓尼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12623022439310224Y

地址卓尼县柳林镇朱扎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瑞平

我局于 2024 4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卓尼县人民医院施工区内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416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卓尼县人民医院进行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 壹万元整(1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424


上一条:临潭县鑫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
下一条: 玛曲县央德水务热力有限公司(玛曲县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