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玛曲县央德水务热力有限公司(玛曲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25MA72F61Y4L
地址: 玛曲县嘉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平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5日9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对该公司负责人周平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问题属实。
玛曲县央德水务热力有限公司(玛曲县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甘南州污染源监控平台数据,现场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条第二项,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建议作出以下决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处以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 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25MA72F61Y4L
地址: 玛曲县嘉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平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5日9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对该公司负责人周平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问题属实。
玛曲县央德水务热力有限公司(玛曲县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甘南州污染源监控平台数据,现场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条第二项,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建议作出以下决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处以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 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