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字〔2023 〕 01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甘南州格桑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民院民俗一条街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00773428367A
地址: 合作市通钦街道舟曲路社区舟曲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文宏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施工工区内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甘南州污染源监控平台数据,现场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序号) 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听)告字〔 2023 〕 01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生态环境部门是否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序号)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壹万 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