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舟曲县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19 作者: 来源: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甘南州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典型案例(三)

舟曲县典型案例

202231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在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当地群众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文件下,擅自进行砂石料加工作业,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1. 基本情况

    3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工作中发现舟曲县立节镇花年村阴阴沟,当地群众王某某擅自在白龙江边滩地中进行砂石料简易加工2021年度河道清淤的砂石料,进行破碎加工,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2. 主要问题

    舟曲县立节镇花年村阴阴沟,当地群众王某某未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文件,擅自加工砂石料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 原因分析

    由于当地群众文化程度低、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和欠缺环境保护意识,加之经济利益驱使,擅自进行砂石料加工作业,未意识到已近触犯的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4. 整治情况

    发现问题后,我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当事人七日内将砂石料加工设备进行拆除,对于堆放的砂石料进行苫盖防治扬尘产生,停止加工作业,对配电箱设备进行查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现场当事人王某某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2401号)。同时,向当事人下达《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240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2022328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当事人王某某在陈述没有异议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2401号),罚款人民币0.3万元,通过宣传教育,当事人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工作要求,立即整改,消除环境违法行为。目前已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下一步,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按照州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全力维护环境安全,防范打击环境污染和破坏违法犯罪活动,提高舟曲县环境执法效率和防范打击能力,巩固了舟曲县社会和谐稳定和区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保障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同时,通过花开舟曲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等多种载体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价值观,提高环保意识。

     

     

    整改前照片

    整改中照片

     

     

     

     

     

     

     

    整改后照片

上一条:合作市东城区热力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下一条:甘南州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