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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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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嘉宝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16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008

合作市嘉宝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345581306N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那吾镇加拉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丹

我局于20214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40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合作市嘉宝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1406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406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情节轻微)

2、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与十五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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