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舟曲工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驼骆坝水电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02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018

舟曲工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驼骆坝水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767700053B

地址:甘南州舟曲县插岗乡角儿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卫江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8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舟曲工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驼骆坝水电站)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国家规定规范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3月18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3月18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一般情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1、危废数量:不足1吨(情节轻微);

2、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3、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局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上一条: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夏河县王格尔塘垃圾焚烧站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