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1〕 033 号
夏河县王格尔塘垃圾焚烧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00427323N
地址:夏河县王格尔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扬帆
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3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垃圾焚烧站未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7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7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情节:
1、行为情形: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情节轻微)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情节较重)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治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情节:
1、行为情形: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情节轻微)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情节较重)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治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