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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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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康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卓合高速第三项目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5 作者: 来源: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2124

陇南康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卓合高速第三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24TN17R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西关街财庙巷0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郭红

我局于20214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430,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陇南康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卓合高速第三项目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

1.2021430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430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

情节:

1、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情节: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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