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21〕24 号
陇南康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卓合高速第三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24TN17R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西关街财庙巷0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郭红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3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陇南康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卓合高速第三项目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
1.2021年4月30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4月30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
情节:
1、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情节: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