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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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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科才人民政府(垃圾填埋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5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21 032

夏河县科才人民政府(垃圾填埋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1162307767740215R

地址:夏河县科才镇赞布宁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索南达吉

我局于20217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723,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科才人民政府(垃圾填埋场)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排污许可制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1723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723号《甘南州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情节:

1、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情节较重)

2、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3.罚款(大写)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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