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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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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安通砂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夏河县博拉镇古龙道1号采石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15 作者: 来源: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21 007

夏河县安通砂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MA74J85803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博拉镇古龙道1号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小虎

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3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博拉乡古龙道1号采石场部分堆料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1年4月23号《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4月23号《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情节轻微)

2、占地面积:不足50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情节: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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