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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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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磊鑫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16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 024

合作市磊鑫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72EXLL3Q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富民活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兆稼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31日夜间9时30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局联合合作分局,对合作市磊鑫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仁高砂石料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砂石料场进料口与鄂式破碎机未启用洒水降尘措施,成品砂石料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环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1年5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5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5月31日《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情节:

1、占地面积:不足50亩(情节轻微)

2、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情节: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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