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1〕 004 号
夏河县达娃央宗有机肥料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3322192954
地址:夏河县王格尔塘镇上草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着玛草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达娃央宗有机肥料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产生的废气未进行监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3月1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1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3月10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令改正)的规定。
情节:
1、监测状况:未监测(情节特别严重)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情节:
1、监测状况:未监测(情节特别严重)
2、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3、罚款(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