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告〔2021〕 015 号
合作市宏发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0575852738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那吾乡绍玛村加彩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宗东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8日,我局对合作市宏发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案情属实,同意处以罚款。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3月18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18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21年3月1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