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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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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立节天河坝砂场
发布日期:2021-04-25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 006

舟曲县立节天河坝砂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27NX37R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立节乡立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生昌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砂场场地内沙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案情属实,同意处以罚款。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3月1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3月1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21年3月10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2、污染源类别:堆场(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2、污染源类别:堆场(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大写)壹万肆仟元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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