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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全面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51号)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联网,加快提升我省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实现全国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污染排放等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有利于各地协同采取联防联控措施,共同遏制高排放车辆的超标排污行为,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

二、加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加人力配置,落实人员责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有效整合软硬件资源,优先保障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辖区内机动车环检机构联网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国家任务要求。

三、加快完善系统功能和联网配置。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实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环检机构完善相应系统功能,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各地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应按照《规范》要求具备检验机构管理、检验监督、检验报告编码、检验视频实时调用及相关数据信息上传下载等基本功能,并可满足系统管理功能未来扩展的需要;同时还要完善联网接口配置,确保相关数据信息能够及时、完整、准确传输。

四、统筹做好联网对接和技术支持。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我省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省厅科技标准处负责技术支持、标准提供和管理使用,要充分保障排污监控平台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持续运行,确保与环保部系统联网对接,数据信息稳定传输,并为全省各市州与省厅联网对接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建成市级联网系统平台后,应尽快提出申请,及时与省厅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并确保系统持续运行,数据信息稳定传输。

五、严格落实联网工作进度要求。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环检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全面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51号)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环检机构与市州环保部门联网,并实现省、市二级联网;2017年底前,全省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全省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鼓励具备条件地区提前与我厅系统联网。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环检联网工作的环检机构,我厅将按程序予以公告暂停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承检单位能力;对于拒不开展环检联网工作的环检机构,将予以公告取消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承检单位能力。

六、实行联网工作进展月调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月,我厅将对全省环检联网工作实行月调度,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月8日17时前向我厅报告上月联网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州,我厅将通报批评,并按照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予以处置,对进度较快的市州予以通报表彰。

联系人: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陈黎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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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