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收集和处理工作。
3.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及综合分析工作。
4.根据监控数据,协调调度相关科室和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处理。
5.指导全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在违法排污处罚、排污费征收、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使用和交易工作、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6.承办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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