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南州生态环境局选送的“甘南州3家公司矿山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国家“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并被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甘南藏族自治州开展3家公司矿山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上游意识自觉,扛起上游使命担当,确保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落地见效。
据悉,自2019年8月29日生态环境部通报甘南州玛曲、夏河两县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以来,州人民政府随即授权委托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和甘南州自然资源局,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扎实开展生态损害调查与评估、磋商,有效实施生态修复监督、绩效评估、诉讼等相关工作,
及时委托兰州大学进行了生态损害调查与评估,并召集州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管辖乡镇和村民代表以及律师与相关企业进行了反复磋商,
最终签订了赔偿协议。
目前,三家公司已基本完成生态恢复治理等工作,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395.64万元,其中夏河县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上缴144.39万元,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缴206.37万元,甘肃玛曲天大黄金实业有限责任公上缴44.88万元。
为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甘南州以案例实践为抓手,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突出办案实效,在全省上报的57条赔偿案件线索中脱颖而出,受到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双重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