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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尼傲乡加尕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0-04-02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2004

迭部县尼傲乡加尕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47509404058

地址:迭部县尼傲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亮

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3月2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迭部县尼傲乡加尕水电站废弃机油桶未采取安全分类存放,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0年3月2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0年3月2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情节:

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2.罚款(大写)壹万贰仟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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