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环罚[2017]05号
夏河县阿一山水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556255498E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达麦乡山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进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6月28日,夏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阿一山水电有限公司未将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危废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1、2017年6月2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6月2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6月2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夏环罚告(2017)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夏河县支行户名: 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7365001040004589
2. 责令限期改正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夏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夏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10日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