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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和平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6]06

夏河县和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794868476M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夏河县王格尔塘镇洒索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志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2月8日,夏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和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水河段断流,生态下泻量不足百分之十,不能满足下游人畜饮水。

以上事实,1、2016年12月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12月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12月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6128日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16)0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夏河县支行户名: 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7365001040004589

2. 责令限期改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夏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夏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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