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环罚[2016]06号
夏河县和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794868476M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夏河县王格尔塘镇洒索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志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2月8日,夏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和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水河段断流,生态下泻量不足百分之十,不能满足下游人畜饮水。
以上事实,1、2016年12月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12月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12月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8日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夏环罚告(2016)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夏河县支行户名: 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7365001040004589
2. 责令限期改正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夏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夏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