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8〕61号
舟曲县憨班乡建辉沙石料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1NMQD85
地址:舟曲县憨班乡香椿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建辉
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26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舟曲县憨班乡建辉砂石料场沙石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9月2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9月2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9月26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情节:1、存放物占地面积:50平方面以上不足100平方米2、存放物种类:煤渣、砂石3、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4、存放时间:20天以上不满30天的 后果:1、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点:一般区域 裁量认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后果轻微;罚款:伍万壹仟玖佰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伍万壹仟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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