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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永诚沙石料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60

舟曲县永诚沙石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23MA71J73D9W

地址:舟曲县城关镇沙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战军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27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舟曲县永诚沙石料厂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9月27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9月27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9月27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情节: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2、贮存场所:正在建设(情节严重)3、贮存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情节较重)4、处置措施:采取措施未达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2、贮存场所:正在建设(情节严重)3、贮存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情节较重)4、处置措施:采取措施未达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2、贮存场所:正在建设(情节严重)3、贮存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情节较重)4、处置措施:采取措施未达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圆;

2.罚款(大写)伍万壹仟玖佰肆拾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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