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罚〔2019〕19号
甘南州国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大酒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MA73M8D156
地址:合作市当周街卓尼路国泰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善奇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2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南州国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大酒店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设置排污口,非法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5月2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5月2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
情节:
1、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情节轻微)
后果:
1、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万元以上(后果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罚款(大写)贰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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