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模式
公开目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正文
舟曲县永诚砂石料加工厂
发布日期:2019-08-28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罚〔2019〕36 号

舟曲县永诚砂石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1J73D9W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城关镇沙川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战军

我局于2019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8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6月28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6月28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2.罚款(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上一条: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下一条:甘南州国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大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