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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卓尼县鑫源扎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9-10-16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84号

卓尼县鑫源扎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2789606252E

地址:卓尼县木耳镇扎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子熙

我局于2019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2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卓尼县鑫源扎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规范化的防范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9月2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9月2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9年9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上一条:对甘南涛源水电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条:对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查封(扣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