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罚〔2019〕10 号
甘南州川岛洗涤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7248HQ60
地址:合作市扎油沟金轮驾校旁边洗涤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牛克俊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南州川岛洗涤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9年6月10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6月10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9年6月10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情节:
1、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登记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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