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13号
李成文: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126230004392707528
地址:甘南州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文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5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保健院粪六肠菌群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价法》第三十六条。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7月15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7月15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9年7月15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情节:
1、排放量:不足1千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1、排放量:不足1千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1、排放量:不足1千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2.罚款(大写)贰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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