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公开目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正文
临潭县天泰土石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13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76

临潭县天泰土石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MA71T4MT7M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羊永镇羊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红俊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潭县天泰土石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部分砂石料堆未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9月20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9月20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

2.罚款(大写)壹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与十五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

上一条: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18】21号)
下一条: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