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19〕27 号
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0750938858N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20100750938858N
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0938858N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禄
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引洮济合二标项目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询问笔录》;
2019年7月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9年7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情节:
1、持续时间:不足5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情节:
1、持续时间:不足5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1、持续时间:不足5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
2.罚款(大写)拾壹万捌仟元整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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