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州环解查(扣)字[2018]03号
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2018年7月3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烤漆房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州环查(扣)字[2018]03号),因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已完成烤漆房内异味和废气处置装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2018年7月15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内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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