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章环评专家的认定和聘任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较为熟悉,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专业水平、从业经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或同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实践经验的人员;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且具有国家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其中一项即可)的人员;
3.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宏观管理工作,在从事的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审查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提交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应当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通过的可续聘。
第三章专家权利及职责
第六条 环评专家参加环评报告评估及评审等工作时,享有领取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参加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八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参加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甘南州环境保护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所承担的审查项目,审查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负责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州级环评专家动态数据库、制定专家工作制度、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活动;协调专家参与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的使用,原则上由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以及专家库中未涉及到个别领域的专家,可采取直接确定或由相关单位临时推荐等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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