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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环境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1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州环查(扣)字[2018]03号

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2623027MA74UUN3X1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甘加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尤永达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3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烤漆房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7月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7月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3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案情属实,同意进行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烤漆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夏河县永达汽车修理部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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