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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十五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admin 来源:

一、《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05年5月,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并由州环保局组织人员起草。2008年1月,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后因各种原因,暂缓制定。

2012年4月17日,根据州委安排,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2012年至2016年五年立法规划,确定2012年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6月15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座谈会,做了具体的安排。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决定由州环保局成立起草小组,加快起草步伐。州环保局政策法规科在广泛研究有关法律文本,深入基层调研,查阅大量资料,认真起草。7月30日—8月10日,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立法考察组,到湖南湘西、吉林延边、四川阿坝等兄弟自治州考察学习,在借鉴吸收兄弟民族自治州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初稿从结构、内容、条款等方面做了三次大的修改,设立了章、节、条、款,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稿。

8月20日,州政府将此稿提交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查讨论。会后,在全面吸收主任、各位副主任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又广泛征求了七县一市环保局的意见。8月25日,由州政府对口秘书长主持召集州发改、财政、国土、水电、农牧、林业、交通、法制办等17个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讨论,根据讨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9月4日,由州人民政府以议案形式,将《条例》(草案)提交州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上提出的七点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同时向省环保部门征求意见,9月24日州环保局召开局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修改。10月8日、9日集中两天时间,邀请州人大农环委、法工委、州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和专家,针对《条例》(草案)一审后形成的七条意见对文字叙述不准确进行了修改,对布局不合理的进行了调整,对一审中各位主任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与本条例无关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根据州人大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2012年10月15日州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专门安排议程对《条例》(草案)讨论,再次修改,八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提交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0月19日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会后,将再次修改后,通过甘南日报、州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向全州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实施。

本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将会对州委、州政府 “生态立州“战略的实施,建设”生态甘南“提供法律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7章66条。包括(1)总则;(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3)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4)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5)生态恢复和治理;(6)法律责任;(7)附则。

《条例》(草案)中总则一章对立法依据、生态环境的概念、适用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实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做了原则规定。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一章对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开发建设的原则,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了变通规定。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一章对森林、草原、湿地及水资源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在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一章以各自职能分别设节,对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水电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城镇乡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体现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生态恢复和治理一章对生态恢复与治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方案的编制、报批、资金筹措、生态恢复措施、开发者的恢复义务、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具体标准作了变通规定,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当事人的法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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