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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建设“生态甘南”的重大举措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admin 来源:

前不久,胜利闭幕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264名人民代表怀着对实现生态甘南的强烈愿望和实施生态立州战略的坚定信心,认真听取并审议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改革开放以来,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付出了过大的资源环境代价,拼资源、拼资源的发展模式,森林资源的滥采乱伐,水电、矿产资源过度开发,草原的超载过牧,导致了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发,引起了包括自然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矛盾,而且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是各项工作的关键点,制定条例恰逢其时,它的制定对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障,也为建设“生态甘南”,实现科学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也符合生态立州战略的要求。将为促进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和构建和谐甘南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州地处黄河、长江两大水系的上游,境内有丰富的草原、森林和湿地资源,是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黄河、长江上游的一道重要生态屏障,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境内雪线不断上升、地下水位下降、湿地面积缩小、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变得十分脆弱,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同时,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草原超载过牧日趋严重,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河流污染。这种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制约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对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也构成了威胁。

为了遏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为我州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生态立州”和建设“生态甘南”的战略思想,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州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决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对我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也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生态甘南”为目标,以法律的手段强化“保护优先、合理开发、依法监管、永续利用”的原则,为建设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构建和谐甘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2年至2016年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甘南州政府将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2012年立法的重点工作。2012年6月初,甘南州环境保护局遵照州政府的安排,组织相关人员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分别向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环保系统及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为了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提高立法质量,甘南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赴湘西、延边、阿坝等自治州进行立法学习考察,借鉴了三个自治州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充实了《条例(草案)》的内容。甘南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和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州政府发函向州上四大班子领导、州直部门及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县(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甘南州人民政府网站登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了使《条例(草案)》更加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省政府发改、环保、法制等17个厅局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修改意见,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州环境保护局、州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向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广泛吸纳了各方面意见。使《条例(草案)》更为成熟完善。中共甘南州委对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工作十分重视,今年1月18日,州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原则通过。

《条例(草案)》共7章66条。包括(1)总则;(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3)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4)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5)生态恢复和治理;(6)法律责任;(7)附则。《条例(草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基本精神,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进行制定的。在借鉴国内民族自治州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的功能,对森林、草原、绿地、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了重点阐述,为实现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对农牧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作了明确规定;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对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作了最严格的规定;根据国家工业中长期发展要求,结合自治州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资源优势,在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现清洁生产方面,对工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为切实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在第五章中要求编制生态恢复和治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生态恢复和治理的组织实施以及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措施作了详尽规定;针对当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大、治理成本高、环境监管措施不到位、职能缺失,不能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违法情节严重、事实确凿、影响恶劣的,在处罚方面作了变通规定、提高了处罚额度,让违法者承担必要的责任,以儆效尤。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将在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批准实施。

附件:

上一条: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2年度甘南州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