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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州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admin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州

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2015年环境监察工作,我局制定了《2015年全州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5年全州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8日

甘南州环保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2015年全州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15年全州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2015年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州委关于实施“生态立州”战略的一系列部署,准确把握新常态,切实履行新修订的《环保法》及四项配套措施要求,坚持“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的原则,围绕全州环保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推进规范执法、效能执法和信息化执法,落实执法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遏制环境违法高发频发态势,推进新常态下全州环境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生态甘南”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一、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围绕新《环境保护法》的新提法、新内容、新要求,认真制定学习方案,采取举办培训班、环保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学习。通过以辅助学、以查导学、以赛促学、以考督学的形式,不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学习环保部配套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处罚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五部委《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作为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重点,抓典型、严查处、摸经验、建规范。

(二)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特别是重点源监控数据超标预警、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领导批示、群众投诉、网络媒体曝光、日常检查发现案件的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综合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责任追究、挂牌督办、黑名单等措施,集中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全州环境监察系统持续掀起环境执法新高潮。

(三)强化违法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继续深入贯彻“两高”司法解释,执行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经信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责任追究的移送程序和监督制度。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追究一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夯实环境监察工作基础,深入推进环境监察规范执法

(四)实施并完善网格化管理。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深入实施网格化、分类化、痕迹化、流程化、模板化、智能化和编制执法计划的“6+1”执法监管新模式,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管理体系,完善网格管理制度,创新网格管理举措,开展网格管理考核,提高网格管理水平。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水电、矿石开发建设中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国控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大新常态下的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五)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工作。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为抓手,组织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活动,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逐案督察,督促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执行到位、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强化环境违法案件督查督办,督促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切实得到解决,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六)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州环境监察支队将对各县市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州级环保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制订详细稽查计划,州级将按照不少于30%比例对各县市开展稽查,稽查结果将通报至各县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七)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规范化管理和应用。要加大对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运行、监控数据审核管理的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开展突查、暗查,对典型的数据造假、私自停运在线监测设备和拒不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和监控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推动监控数据为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与环境决策服务。

(八)畅通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强全州“12369”环保举报热线运行管理,24小时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环境污染案件,加大查处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九)强化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在2015年6月30日前出台落实《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的提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州、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继续全力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项目的部署和应用,做到全过程电子开单,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州环境监察支队要持续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并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开展不同行业的排污费专项稽查工作,重点稽查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开展情况、重点行业排污量核定情况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严肃查处排污费征收不规范、协商收费等行为,依法追缴未足额征收排污费。

(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情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和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要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情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扎实开展环境保护专项大检查,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十一)深入开展全州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根据《方案》的时间、步骤和节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着力做好企业自查整改、县市检查、州级督查等阶段工作,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要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切实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各县市环保局务必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上报我局。

(十二)继续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国家、省、州重点监控企业和工程减排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开展重点污染源年度核查,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消除。认真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全面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综合达标率。

(十三)继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涉气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检查新机制,重点检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以及燃煤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厉打击废气无组织排放和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十四) 继续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重点流域河流和城市河流涉水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

(十五)开展涉重金属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及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危废处理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防范环境风险和治理污染主体责任,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十六) 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环境问题进行排查整改,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产能过剩行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建设项目。

(十七)拓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各县市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排查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将排查情况录入畜禽养殖执法系统。加大对铁路、石油管线、天然气管线、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检查,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推进解决历史遗留相关环境问题。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开发类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现场检查工作。

(十八)开展新标准专项执法检查。开展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排放标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新标准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新建及提标改造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督促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四、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十九)加强制度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对近年来制定的环境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清理,以新《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据,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和环境监察工作特点,修订、完善本级各项环境监察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监察工作的需要。

(二十)加强业务培训。州级环境监察机构将组织各县市环境监察人员参加省级组织的环境监察人员三年轮训计划,同时,不断创新方法,开拓渠道,丰富内容,开展各类环境监察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环境监察队伍思想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继续推行“三步培训法”,强化课堂理论讲解、现场技能培训和执法检查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适合辖区工作特点的各类专题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境监察人员实战能力。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继续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改善环境监察执法装备,保障环境执法用车,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素质。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环保部《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州县市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复检工作,不断提高全州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二十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环境保护系统“六项禁令”、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不断加强环境监察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全州环境监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环境监察队伍反腐倡廉工作,健全监察执法运行监控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推进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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