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20年3月,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建立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全省共8个行业1975家与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紧密相关的企业纳入清单,截至目前,实施非现场监管3347家次,服务指导5944家次。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厅党组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按照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正面清单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二、编制过程
《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于2021年5月初正式启动,5月中旬完成起草;5月下旬邀请法律专家对初稿进行函审;6月1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6月中旬组织征求意见(不包含对文字、语法、格式等细微调整,先后共征求到各类意见建议13条,采纳12条,部分采纳1条);6月下旬开展了合法性审查;6月25日,厅专题会议进行了审议;7月9日,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纳入与移出条件、实施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3条。
总则部分,明确了正面清单的依据、层级责任、工作原则和有效期,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制定制度,并对市州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主要做好清单建立实施工作。
纳入与移出条件部分,规定了12条纳入正面清单的条件,主要考虑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等因素;提出了9种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主要考虑发生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还规定存在恶意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移出清单后不得再次纳入。
实施程序部分,规定了建立正面清单的方法和步骤,要求市州按照调查摸底、征求意见、会议审议、依法公示、主动公开的程序建立正面清单,每年3月底前完成清单审核调整并报备。
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只采取非现场检查,明确了正面清单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关系,设定了启动现场检查的5个条件,同时提出了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的一些措施。
附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实施日期和解释权问题。
相关文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