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 2024 〕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410100MA9FEA3E4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熊儿河路115号麦森公馆1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立昆
我局于2024 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10时35分至11时10分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拌合站门口河堤上随意堆放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及建筑垃圾)。该公司随意堆放沉渣和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8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3月8日现场照片。
3.2024年3月2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3月27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表、送达回证。
5.2024 年4月2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审批表、送达回证。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4月2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听)告〔2024 〕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壹拾三万陆仟元整(¥:136000元) 。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