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9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卓尼县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623022MA739RUQ9K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绍藏雅日村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旺秀
我局于2024年 8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卓尼县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阅2024年6月甘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数据,显示甘A10E37车辆,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5月22日,驱动方式后驱,2024年6月2日15:09:01初检检测方法加载减速法,显示外观检查合格,OBD检测合格,尾气检测最大轮边功率实测/KW31.3(限值/KW48.8)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623000092406021509010200,属于在用车检验不合格车辆,2024年6月2日15:23:06复检检测方法改变为自由加速法,显示外观检查合格,OBD检测合格,尾气检测合格,属于检验合格车辆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623000092406021523060201,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并为该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数据报告的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察、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报告(不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合格)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8 月 28 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