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 003号
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早子沟矿井涌水处理车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4JNJ43B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7号中广西苑华府5号楼2单元3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沫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2日,甘南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3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年3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改正)的规定。
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