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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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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山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09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022

舟曲山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38KU1X5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曲告纳岔吾果树勿依族河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舟曲山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过程中将洗砂废弃物外排至拱坝河河道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2年9月2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2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污染物类别:建筑垃圾(情节轻微)

后果:1、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万元以上(后果轻微)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贰万柒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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