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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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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蓉和邦达商砼有限公司迭部县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18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 017

甘南州蓉和邦达商砼有限公司迭部县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4MA722PMF3B

地址:迭部县天建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开展环保专项验收,已投入生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2年6月20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6月20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情节:

1、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达要求 (情节轻微)

2、生产时间:不满3个月(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试生产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2.罚款(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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