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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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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鑫达商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13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 019

甘南州鑫达商砼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MA72MUTC65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佐盖曼镇恰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交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2年6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6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情节: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情节轻微)

2、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情节特别严重)

后果:

1、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25万元以上(后果较重)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后果较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2.罚款(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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