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2〕010 号
卓尼县惠仁中西结合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2MA72P0NN2L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坤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卓尼县惠仁中西结合医院,未按规定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2年5月24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5月24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1.情节: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罚款(大写)壹万元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的规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